招商
MORE +
scroll down

招商引资

ATTRACT INVESTMENT


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凯里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措施(试行)》《黔东南高新区招商引资十二条优惠措施(试行)》《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措施(试行)》的通知


发布时间:

2022-12-09

作者:

来源:

浏览量:


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、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,各 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《凯里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措施(试行)》《黔东南高新区招 商引资十二条优惠措施(试行)》《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措施(试行)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 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。

图片

凯里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措施(试行)

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,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到凯里市投资兴 业,增强招商引资综合竞争力,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。根据国家、 省、州有关招商引资政策,结合凯里市实际,特制定本措施。

第一条 土地支持

工业企业入驻黔东南高新区或炉碧经济开发区,土地优惠措 施具体以黔东南高新区和炉碧经济开发区制定的标准执行。其他 用地:除商业、住宅项目外,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购地款) 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,按土地收储成本加上级提留部分 作为土地挂牌出让价格的起始价,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 70%。

第二条 农业支持

对新引进在凯里市注册的首次申报获得国家级、省级、州级 农业龙头企业的招商引资农业企业,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、

10 万元、5 万元;首次获国家有机食品认证、国家绿色食品认证 的,分别一次性奖励 l0 万元、5 万元;首次获得国家农产品原产 地保护标志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一次性奖励 l0 万元;首次获得 省级以上良种场、原种场或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场称号的单位,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。

第三条 旅游业支持

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购地款)达 3000 万元以上的招 商引资旅游企业,从纳税年度起 3 年内,按本地县级财政收入贡 献的 30%奖励给企业。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并新建的酒店,新评定为五星级旅游星级饭店,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;新评 定为四星级旅游星级饭店,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;新 评定为三星级旅游星级饭店,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。 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并新建的民宿,首次通过国家旅游民宿标准评 审并达到金宿级标准的,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;首次 通过国家旅游民宿标准评审并达到银宿级标准的,给予 30 万元 的一次性资金奖励。引进国际国内知名民宿品牌(安缦、悦榕庄、 文华等(或)具有相应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),连续正常经营 满 3 年后一次性扶持人民币 100 万元品牌资金。对投资额 5 亿元 以上的国际品牌酒店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。企业 只有一次扶持机会,不能重复申报。

第四条 物流业支持

新引进的在凯里市进行税务登记,据实申报营业收入,并开 具货物运输发票的招商引资物流企业,在凯里市运营三年内,按 第一年本地县级财政收入贡献部分的 50%;第二年本地县级财政 收入贡献部分的 40%;第三年本地县级财政收入贡献部分的 30%

作为参考标准,给予资金奖励,每户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 过 100 万元。

第五条 其他产业扶持

对新引进的商贸流通业(批零住餐业)、健康养老、教育文 化娱乐、体育休闲等招商引资服务企业,在凯里市注册成立法人 企业纳入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进行统计,年销售额(营业收入) 达 5000 万元(其中,教育、住宿业和餐饮业 1000 万元以上,康养产业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)、10000 万元以上(其中,住宿 业和餐饮业 2000 万元以上,康养产业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),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,10 万元,以后每跨越 10000 万元 台阶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,每户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。

第六条 招大引强支持

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、中国 500 强、民营 500 强和独角兽 企业,投资额达到 20 亿元以上,投产三年内实现累计缴纳税收 超过 1 亿元以上(增值税和所得税),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500

万元。

第七条 出口支持

对年出口 100 万美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,投产后前 3 年可 在现有省、州补贴的基础上,按照 1 美元奖励 0.01 元人民币的 标准给予奖励,单户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。

第八条 上市支持

鼓励和支持注册地在凯里市的企业挂牌上市,企业成功上市 后,除省、州奖励外,对在国内主板或海外其他证券交易市场上 市的企业,给予总额为 2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;在国内中小 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,给予总额为 1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 励;在“新三板”上市的企业,给予总额为 8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 奖励。对在凯里市注册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,另外再给予一 次性 100 万元补助。

第九条 一事一议

凡是凯里市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,可根据“一企一策”

实行“一事一议”原则决定优惠政策。

第十条 其他

凡是凯里市新引进并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(包含黔东南 高新区和炉碧经济开发区优惠措施不能覆盖的其他产业),可遵 照本措施执行。

企业通过本措施享受的所有扶持资金或奖励,全部用于支持 企业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、固定资产投入补助、节能减排、科技 研发、技术改造、扩大再生产补贴等。

企业在享受本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同时,享受国家、省、 州现有优惠政策,同一项目、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产业扶持政 策的,按照“从高不重复”的原则予以支持。

本措施实行后,原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,以本措施为 准;本措施与国家、省、州有关政策相抵触的,以国家、省、州 有关政策为准。

本措施由市、区投促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 施。符合条件的企业、机构及个人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市或区 投促部门申报,由市或区投促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 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或黔东南高新区管委会、炉碧经济开发 区管委会审批后兑现。

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凯里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实 施,并由其负责进行解释。遇国家、省、州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 定的,从其规定。

 

黔东南高新区招商引资十二条

优惠措施(试行)

为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到黔东南高新区投资兴业,加速推动新 型工业化,加快培育形成以大健康医药产业为主导、以大数据电 子信息、民族文化创意产业为特色的新型工业体系,对进入黔东 南高新区投资的工业项目,给予以下优惠措施。

第一条 对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、亩均投资 200 万元以 上、亩均税收 10 万元以上、面积不少于 15 亩的工业类项目优先 保障供地,按评估价挂牌出让;也可以按项目实际,采用长期租 赁、先租后让、租让结合、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地。

第二条 进入黔东南高新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工业 生产加工企业,自投产后 12 个月内,年产值达到 5000 元/㎡(民 族文化创意企业为 4000 元/㎡)的,给予当年所交租金的等额奖 励,执行三年。第四、五年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的,可给予当 年所交租金 50%额度的奖励。同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,支持企业 按照折旧后评估价回购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及土地。

第三条 对在黔东南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级管 理人才、高层次人才、行业顶尖人才,参照不高于县级地方财政 贡献 20%的标准予以奖励,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,每个 企业不高于 10 人,奖励时间为投产后连续 3 年。同时,上述人 员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。

第四条 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(或规上企业技改扩能项目),且年产值在上年度基础上增长 30%以 上、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长 10%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,可以 给予不高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 50%的奖励,最高不超

100 万元。连续三年达到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,第三年可以给予 不高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 90%的奖励,最高不超 300万元。

第五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 业,对生产厂房及除办公楼、宿舍以外配套辅助设施的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鼓励企业先出资办理,所产生全部费用按其县级地方 财政贡献由财政资金进行补贴扶持,直至补贴完毕。

第六条 区内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 奖励;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到黔东南高新区落户的,一次性给予 5万元奖励。上年度 R&D 投入 200—500 万元、500—1000 万元、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,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 发费用分别给予 3%、5%和 8%的资助,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。

第七条 拥有 3 项以上(含)自主知识产权,且其中至少 2

项为有效发明专利,企业年产值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 额达到 100 万元的企业,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;拥有 4 项以上 (含)自主知识产权,且其中至少有 3 项为有效发明专利,企业 年产值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的企业, 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。

第八条 凡在黔东南高新区投资大健康医药产业、大数据电 子信息产业、民族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,可通过帮助其申请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、协调凯里市级担保公司给予融资支持。

第九条 对落户区内的大健康医药企业可给予以下扶持:

(一)对从省外新引进医药企业及其上下游配套产业, 签订投资协议 5000 万元(含以上),建成投产后。按照固定 投资额的 3%给予企业补助,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。对固定投 资达 3000 万元(含以上)的技改扩能项目,按照经济贡献地 方增量部分的 30%予以一次性奖励,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。

(二)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区内的大健 康医药企业,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(含)到 2000万元的,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;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 2000万元(含以上)的,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。单个企业年度最 高奖励 200 万元。

(三)对新获得保健食品批准字号(卫食健字号或备案 号)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文号的 特色健康产品,在本地投产并上市销售 1 年,未出现质量、 安全等事故,单品销售收入超过 500 万元,按单品销售收入 给予 1%的扶持奖励。

(四)对新获批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,单品补 助 30 万元;对在国家药典委员会新完成备案的省级中药配方 颗粒标准,单品品种补助 3 万元,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补助。对医药企业引进独家基药品种、独家医保品种、 新药、全国独家产品,在本地投产并上市销售的,按照企业当年 县级地方财政贡献的 50%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。

(五)对在区内投资建设苗侗民族医药的国家级、省级研 究机构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总投资的 20%、10%给予科研经费 支持,对成功转化且市场销售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 给予 50 万元奖励。重点支持医疗器械、医疗辅料、苗侗医药制 剂等成果转化,经认定,按该品种实际销售金额的 5%给予奖励, 最高 200 万元,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500 万元。

(六)支持顶尖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入驻黔东南高新区,对 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、重点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引进 的优秀青年人才,经认定,对其在区内购买的凯里市首套住 房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贴。

第十条 对成功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大数据电子信 息类企业,可享受物流补贴或免费物流专线运输支持。物流补贴 标准为企业县级地方本级财政贡献的 10%—30%,补贴年限 1-3年,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。享受免费物流专线运输支持的 大数据电子信息类企业,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。

第十一条 凡是黔东南高新区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, 可根据“一企一策”实行“一事一议”原则决定优惠政策。

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黔东南高新区管委 会负责组织实施,并由其负责进行解释。遇国家、省、州相关政 策调整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 

贵州炉碧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十条

优惠措施(试行)

为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州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有关精神,深 入实施“强州府、大凯里”战略,促进炉碧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高 质量发展,根据《凯里市招商引资三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(2021—2023 年)》安排部署,以招商引资推动产业新的增长点和支撑 点,实现 2025 年建成百亿级省级园区工作目标,结合实际和发 展需要,特制定本措施。

第一条 土地支持

(一)凡新引进的符合凯里市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,且 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、投资强度在 200 万元/亩以上, 亩均税收高于 10 万元/亩/年,供地面积不少于 15 亩以上的工业 类项目优先保障供地需求,出让地价按《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 价标准》执行。对于以玻璃加工为重点的新型建材产业,铝及铝 加工为主的基础材料产业和以酸汤、蓝莓加工为重点的特色生态 食品加工业等重点扶持产业,对应的项目用地出让价按照《全国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》的 10%至 70%执行。

(二)供地方式。鼓励采取长期租赁、先租后让、租让结合、 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,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供应。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,承租方可凭土地租赁合 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、报建等手续。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,经出租人同意,可将承租的全部 或部分土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, 出让年限原则上按 10—30 年确定,工业用地在取得弹性年期土 地使用权期满时,企业可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并签订出让合同 的补充协议,经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,办理不动 产变更登记。

第二条 标准厂房支持

鼓励企业进驻标准厂房,在园区设立中小企业孵化园,凡入 驻标准厂房的企业,自项目投产后 12 个月内,一楼产值强度达 到 5000 元/(年·平方米),二、三、四楼产值强度达到 3000 元/(年·平方米)。企业达到协议约定条件后,实行政策奖励“三免 两减半”(前三年免缴全额租金,后两年租金减半缴纳)。具体 执行方式:先交后奖(投资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后开始计算, 前三年以当年当月进行收缴,次年当月进行奖励,第 4 年、第 5年租金减免 50%奖励;免租期内,项目方仍需缴纳物业费)。

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,对生产 厂房及除办公楼、宿舍以外配套辅助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由企业自行缴纳,所产生全部费用按其所缴纳地方财政贡献值由 财政资金进行奖励,直至奖励完毕。

第四条 人才支持

(一)对在炉碧经济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(包括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监事会主席、 总经济师、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,每个企业 5—10人),按照实纳个人所得税本地县级财政收入贡献的 50% 为标 准予以奖励,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,奖励时间为投产后 连续 3 年。

(二)外来投资者、高层次人才及行业顶尖专业技术人才在 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。

第五条 升规入统支持

对新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连续 2 年达到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标准的,在省、州奖励基础上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入规 奖励。奖励资金经统计、工信等有关部门认定后兑现。 第六条 科技创新支持拥有 2 项以上(含)自主知识产权,且其中至少 1 项为有效 发明专利,企业年产值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 100万元的企业,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;拥有 4 项以上(含)自主 知识产权,且其中至少有 2 项为有效发明专利,企业年产值达到5000 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的企业,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。 第七条 企业壮大支持

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(或规上企业 技改扩能项目),且年产值在上年度基础上增长 25%以上、县级 地方财政贡献增长 10%以上的规模以上主导产业、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企业,可以给予不高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 50%的奖励,最高不超 100 万元。连续三年达到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, 第三年可以给予不高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 90%的奖励, 最高不超 300 万元。

第八条 融资支持

凡在炉碧经济开发区投资玻璃产业、陶瓷产业、铝及铝加工 产业、特色食品的企业,可通过帮助其申请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 通、绿色发展基金、协调凯里市级担保公司给予融资支持。

第九条 一事一议

凡是炉碧经济开发区新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,可根据“一企一策”实行“一事一议”原则决定优惠政策。

第十条 其他

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 织实施,并由其负责进行解释。遇国家、省、州相关政策调整另 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 


相关文件


相关新闻